虚构借条骗取民事调解书,即使未实际获利,也构成虚假诉讼罪

2024-11-17

恶意串通,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,妨害司法秩序,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



案例索引:
一审: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(2021)浙0703刑初200号刑事判决(2021年7月23日)

#01


裁判要旨





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,捏造事实,出具虚假债权债务凭证,逃避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的行为,依法构成虚假诉讼罪。债务人以公司名义与多人签订虚假债权债务凭证,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,在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,骗取承办法官出具民事调解书,后以该调解书参与公司执行分配,企图稀释其他合法债权人利益,多分款项冲抵个人借款,最终因房产拍卖所得价款尚不足以满足优先受偿权,故普通债权人未能获得实际利益,但已妨害了司法秩序,依法构成虚假诉讼罪。


#02


法院审理







法院生效裁判认为,被告人傅某甲、吴某甲、楼某乙、吴某乙、傅某乙、蒋某、楼某甲恶意串通,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,妨害司法秩序,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。吴某甲、楼某乙、吴某乙、傅某乙、蒋某、楼某甲各自辩护人提出的吴某甲、楼某乙、吴某乙、傅某乙、蒋某、楼某甲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,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,系自首,且自愿认罪认罚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,予以采纳。傅某甲当庭表示认罪认罚,酌情给予从轻处罚。故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。

#03


关联法条



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
第三百零七条   以暴力、威胁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帮助当事人毁灭、伪造证据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,从重处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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