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情简介
2006年,杨某(女)与陈某(男)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签订《协议》一份,约定:“陈某和杨某双方共同协议如下:从今天起如果任何一方在外面有婚外情行为而引起双方离婚,那么家庭所有财产归另一方所有(包括房、车、现金、银行存款和流动资金),子女也由另一方抚养。此协议一式两份,双方各执一份。”
2012年,陈某在派出所做《询问笔录》,称杨某与陈某处于半离婚状态,而且杨某知道其在外还有一个女朋友。
同年,杨某向法院起诉,请求判令:1.解除婚姻关系;2.婚生子女由杨某抚养,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各2000元,直至各子女学业结束为止;3.杨某取得全部夫妻共同财产;4.陈某赔偿5万元精神损失费;5.陈某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。
同年,该院作出民事判决:一、准予杨某与陈某离婚;二、婚生子女由杨某抚养,陈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婚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,每月支付儿子、女儿抚养费各800元给杨某;三、陈某在不影响子女正常生活学习的情况下可随时探望,杨某须尽协助义务;四、杨某与陈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债权40万元,全部归杨某所有,其中未还按揭贷款由杨某负责归还;五、驳回杨某其他的诉讼请求。案件受理费5800元,由杨某负担。
陈某不服一审判决,向中级人民法院(以下简称中山中院)提起上诉。该院于2013年作出民事判决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陈某不服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(以下简称省高院)。2016年,省高院指令中院再审。同年,中山中院判决“维持判决”。
争议焦点
裁判要旨
律师评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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